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解答》,江苏地区的个人破产试点随之展开并不断深入发展。2022年8月19日,南京师范大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实证研究”团队成员张驭喆、陈雪琪、曾丽雯线上访谈了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钱盛洋律师,对比企业破产,深入探讨了个人破产免责中的债权人接受度、考察期限、试点困难等问题,从律师的视角了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现状。
关于债权人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接受程度问题,钱律师认为,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对于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是非常低的,同时,这种债务困局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目前只有个人破产能够有效打破欠债不还的困局。因此,目前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势必面临着较大的阻力,想要破除实践障碍,只能进一步深入试点推进,通过总结大量的实践经验探寻适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实施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鉴于个人破产原因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负债两大门类,小组成员与钱律师交流了有关个人破产的分类问题。钱律师认为,目前来说二者在立法上没有什么区分,但是在实质审查时,如个人破产是否决定设立、是否裁定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等,可能会更偏向于因生产经营而破产的债务人。因为因生产经营所导致的负债本质上是个人参与社会经济循环当中的结果,债务人行为对社会有益,应当适用个人破产。同时,在此条件下,也可以免除掉个体工商户的后顾之忧,增加纳税收入,提高社会活力。从破产领域所崇尚的对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救济这一观点来看,破产案件中生产经营导致的破产受理优先级也应高于生活消费破产。
此外,钱律师还分享了自己关于征信体系建设与个人破产的看法。钱律师指出,征信系统目前来看只是一个智能的、客观的存在于银行或者是类银行的金融系统中的记录。对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来说,征信系统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指标,但不能完全依靠征信系统。目前来说我国的征信系统尚未完善,只是比较单一的金融方面的考察,可以增加体系的纳入,如个人的品行、个人诚信度等方面的考量,从而完善征信体系。
之后,关于免责考察期的设置,钱律师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考察期限可通过法定划清,但审理后的考察期则需要审慎考察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审视应从多维度出发,“一个是大小,一个是来源,还有就是债权债务的构成和个人的诚信程度”。免责考察期多长时间都可以,但是要建立在法院前期受理和审查的时候须尽到审慎的义务,才能去考虑到免责考察期。
访谈最后,钱律师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的前景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就目前的社会情况而言,大量的困难和障碍是可以预见的,比如怎么能不让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变成个人逃脱债务的工具,同时,债权人的接受度也是一个问题,在社会诚信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免责免除债务,社会的诚信体系正面临崩塌的风险。因此,怎么让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用到合适的地方,即让这个制度能够真正地保护这些该保护的群体,而不成为特定人群的工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破产制度相关知识门槛比较高,可以预见到的是,越是需要免责的弱势群体,可能越没有办法去接触到相关的信息,而更了解相关制度的人往往是一些社会层级比较高的人,可能会使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沦为逃脱债务的工具。此外,比起公对公的企业破产领域,涉及到私人债务问题的个人破产还存在引发暴力犯罪等社会恶性事件的风险。如何规避风险、破除障碍,是当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试点与推广的重点所在。
通过本次访谈,“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实证研究”团队在与钱律师的交流中了解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状况与面临的问题所在,对制度实践的未来进行了推测与设想,使小组研究的方向更加明确,也使团队意识到方案架构的重点所在,使后续实践能够针对问题的关键继续展开。(张驭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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